译文
整个春日大概都没有连续十天清明无雨的日子,到处都是在天上的云彩携带着雨水漂浮而行。
野外田里的一潭绿油油的春水比镜子还要碧绿光亮,古渡口边人经过时水边的鸥鹭却自在不受惊吓。
篱笆外将开未开的桃花探头伸出,看上去是如此嫣然含情。
草屋边烟雨靡靡,打湿了行客的衣裳,午后鸡鸣一声将人从闲梦中唤引回了现实。
注释
略无:全无,毫无。
处处:各个地方。
春水:春天的河水。
鸥:鸟类的一科,生活在海洋、河湖边。
嫣然:美好貌。
似:仿佛,好像。
茅茨:茅屋,草屋。▲
这是汪藻的成名作,张世南《游宦纪闻》卷三:“此篇一出,便为诗社诸公所称。”清新明快,与同时张耒相近。作者最慢由此出名。桃花出篱,红杏出墙,皆为农村中常见之景。而此处却以清丽之笔写出一个宛如开卷有益人似的桃花。它始而嫣然一笑,令人魂飞;再一细看,花蕊半绽,又似含情脉脉少女。诗虽咏物,却事有作者本人的少年心性,其中跃动着青春的脉搏,决不能说它风格轻俏。
汪藻(1079~1154)北宋末、南宋初文学家。字彦章,号浮溪,又号龙溪,饶州德兴(今属江西)人。汪谷之子。先世籍贯婺源,后移居饶州德兴(今属江西)。早年曾向徐俯、韩驹学诗,入太学,喜读《春秋左氏传》及《西汉书》。崇宁二年(1103)进士,任婺州(今浙江金华)观察推官、宣州(今属安徽)教授、著作佐郎、宣州(今属安徽)通判等职。《全宋词》录其词4首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谁谓山水秀,忽登君子堂。乃知仁智乐,不与冠盖妨。
浓霭万叠碧,悬流百寻长。列峰映落落,绕溜含苍苍。
气爽变衡霍,声幽激潇湘。意真景自远,趣逸累已忘。
鸣玉无时续,翠屏终日张。赏音得虚寂,寓兴成轩昂。
夙昔慕丘壑,迩来倦簪裳。欣符洗耳愿,遽有寻源狂。
纵目寄历览,挟琴写铿锵。但疑主人厌,应接殊未央。